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實務中訴前一方自行委托鑒定的情況并不鮮見,單方申請鑒定出具的鑒定報告是申請方的證據(jù),但并不是司法鑒定。如單方鑒定的證據(jù)效力受到對方質疑而啟動了司法鑒定程序,且司法鑒定結論與單方申請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時,法院通常會采納司法鑒定的結論。
所以,一般情況下,訴前的單方鑒定可能增加申請人的經(jīng)濟成本時間成本,并非首選。訴訟中通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一般更為高效。
在申請鑒定時間方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需要通過鑒定查明的待證事實,法官一把也會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鑒定,并明確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下簡稱《證據(jù)規(guī)定》),如法院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也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此種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內提出鑒定。
浙江聯(lián)合應用科學研究院是一所具有檢驗和鑒定資質的綜合性科研機構,提供專業(yè)的產品質量鑒定、電梯質量鑒定、機床質量鑒定,涵蓋產品質量鑒定、安全事故鑒定、機械設備鑒定、電子電氣鑒定等高院授權的鑒定項目。